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295号
上海市环保局 市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农委 市质量技监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2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现就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新机械源头管理,强化环境准入要求,提高排放标准,提升油品质量;重点推进在用机械的大气排放控制,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老旧机械更新替代;开展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改造研究和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申报登记工作;研究制定在用机械的排放标准,启动在用机械排放和油品质量的执法检查。完成港口码头、机场和企业内部的高污染车辆(指国一标准以下汽油车或国三标准以下柴油车)更新替代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手持式)国二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国三标准要求。
到2016年底,研究制定本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2017年1月1日起,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国四标准。到2017年底,实施机械用柴油与国五车用柴油标准相同硫含量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应用领域,包括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机场地勤服务以及备用发电用的装载内燃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具体措施
(一)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
1.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现阶段销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国二标准、国家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国二标准、国家小型点燃式(手持式)发动机国一标准(或其他国家等效排放标准)要求,未按国家环保部有关标准要求张贴环保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销售。2015年10月1日起,销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手持式)应达到国二标准(或其他国家等效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械应达到国三标准(或其他国家等效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销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械应达到国四标准(或其他国家等效排放标准)。
2.严格执行新购置机械的环境准入要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采购设备或机械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企业内部机械、港口码头作业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以及楼宇备用发电机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使用LNG或电动等清洁能源机械。
3.强化港口码头、机场及企业内部车辆准入管理。港口码头、机场及企业内部车辆应采购国家和本市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车辆,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转入。
(二)加快建立排放监管体系,严控在用机械污染排放
4.逐步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申报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起,港作机械、企业内部机械、建设施工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应用领域机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向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机械的数量、类型、使用频率、燃油消耗和油品质量等情况,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须包括:机械信息(包括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所有人及联系方式、发动机信息(包括型号、功率、燃料类型、排放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后处理装置类型)、最近一次检验日期、燃料来源。
5.完善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体系。2015年12月底前,力争出台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标准。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机械用柴油与国四车用柴油标准相同硫含量的基础上,到2017年12月底前,实施非道路机械用柴油与国五车用柴油标准相同硫含量要求,并做好油品升级相关工作。
6.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等手段,依法对超标排放的机械进行行政处罚。质监、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的社会和内部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加油站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油品质量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7.加快港口码头、企业内部、机场区域的高污染车辆替代更新工作。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港口码头、企业内部高污染车辆以及机场区域非机场专用高污染车辆替代更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机场区域机场专用高污染车辆或设备替代更新。
8.探索在用机械的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机械所有人或使用者应接受环保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开展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环保部门依据检验结果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相关职能部门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或审批的前置条件,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机械不得在本市进行生产性活动。
9.研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2016年底前,环保部门会同建设、质监、交通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中心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工业企业、港口码头限制使用高排放机械的方案。
(三)开展加装颗粒物捕集装置的技术示范研究与推广
10.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颗粒捕集装置的研究与试点。分阶段重点研究推进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工业企业柴油发电机、楼宇备用发电机加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相关技术改造,要求冒黑烟或不达标的机械加装颗粒捕集器实现达标排放。
五、保障机制
(一)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市环保局负责方案制定和协调推进。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申报登记工作,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研究制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地方标准,提出机械用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要求,开展在用机械尾气排放和内部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开展非道路柴油机械加装颗粒物的技术示范与推广。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强化对建筑工地进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的要求,将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配合做好施工机械进场申报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配合做好施工机械和楼宇备用发电机加装颗粒捕集器的示范研究与推广。
市交通委负责港口码头高污染车辆替代更新工作;配合做好港口码头作业机械和道路施工机械的申报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机械用柴油质量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企业内部机械的申报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配合做好企业内部机械加装颗粒捕集器的示范研究与推广。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内部高污染车辆替代更新工作;强化要求新采购的设备或车辆应满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汽、柴油机排放标准或者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合做好机场区域地勤设备和车辆的申报登记工作。
市农委配合做好农业机械的申报登记工作;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农用设备或车辆明确要求应满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汽、柴油机排放标准或者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质量升级后的油品供应保障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工作推进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
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平台, 共同提升长三角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严格禁止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非标机械在长三角区域内流转。
(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促进形成社会共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
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