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专家检查中发现的一个问题,锅炉废气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后续的整改推进一直迟迟没有解决,主要是锅炉马上要停用了,不想投入资金进行整改,迫于集团压力终于还是打算采购CEMS系统安装上去,令人觉得很不专业的事情在于,直接一个政府要求,要求采购人员处理,之后的需要联网的监测指标还是了解到的,是在令人无话可说。领导让我处理事情的后续发展,我也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
之前简单做过环保管理工作梳理,但那是大方面的方向,比较粗糙,并未对具体问题而分享处理过程。现就企业排污环保管理这方面,来说说个人见解吧。
法律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里均有法律条款要求排污单位履行的义务,主要为:
①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禁止偷排乱排(一般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企业)。
②依法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③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让我们先看义务①: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要求,根据企业对污染物排放量的程度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可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管理类别。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分类目录里面有对应的行业类别,涉及生产工艺和排放量等因素不同,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层级。目录里提到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取得重点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条件,满足条件要求的排污企业依法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每年会依法公开当地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所以我们只需要在当地的生态环境部网站上进行查询就知道所属企业是否是重点排污单位了。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参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前者适用是对整个排污许可大方面的管理要求(国务院发布),后者适用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生态环境部发布)。二者管理内容重复之处,以条例为准。这里就不说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了。
义务②:依法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如电池行业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我们常说的三废检测内容就是出自于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自行监测另有技术指南HJ 1209。
废气废水检测指标的选取: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国家有发布)
废气监测频次要求:
有组织废气排放(有排放口):


无组织废气排放:

废水监测频次要求:


厂界噪声监测频次要求:

总结就是非重点排污单位,不涉及主要监测指标的,废水、废气每年监测一次(最低要求),厂界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当然现在一般企业都是每年废水废气噪声一起监测一次,只要环保监管部门不说你企业监测有问题就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频次按指南的表格要求执行即可,一般我接触到的都是一年监测二次。
义务③: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这是关于重点排污单位除了履行自行监测外的特别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实施》对自行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做了一些规定要求,但是不具体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实施》对机构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谁验收(经生态环保部门验收)、操作人员资格等做明确要求,但是比较办法年限过于老旧,与现状管理对应不太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发布实施》里提到由组织建设的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监2017 61号令》:



但文件里面只提到这几个行业,附件给的技术要求也是针对这几个行业,那对其他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怎么规定管理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 20号,里面提到各地公布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条件要求》执行。




附件里面对重点排污单位中那些排放口需要设置自动监控系统,那些不需要设置自动监控系统,需要监控的因子和参数要求,验收的技术规范是什么等做了详细的说明。
此外,上海市在2022年也发布了该市的管理要求:《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里面也有对监控因子的作出规定,该规定基本也是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一条龙规定要求了。

土壤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提到:

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方案参考HJ 1209—2021,这块可以给第三方公司做,目前土壤调查第三方的资质问题,国家和地方没有做明确要求,关于自动监控系统服务的第三方公司资质问题,我查到的是这类社会环保服务机构要通过环保局备案,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实施》提到的机构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就不太相同了,当然关于机构的资质问题,咨询当地环保局最好。
关于排污口点位和采用平台设置标准:

也可以参考在征求意见的《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未正式发布,发布后会取代GB/T 16157、HJ/T 397、HJ 75等技术规范对排放口的设置要求。

以上便是我对排污单位环保排污管理要求需要履行合规性义务的梳理,如有不对,欢迎指导修正。
总结:科技网络发达,伴随着信息错综复杂。我们在做事情的时候,一方面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一方面要虚心谨慎,以免误人。真让我无言的是,对待工作的态度,无知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吸取知识,而世间的无心之人,只为因循二字,耽搁一生。谁都想躺平,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