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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沪环保总〔201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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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范围
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承接环保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以下环境监测业务: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市、区环保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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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限
备案材料登记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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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完备后自动生成,打印盖章后上传);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能够证明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正式员工名单;
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授权签字人批准表及能力附表(仅限环境监测领域,不含室内空气)的复印件;
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如实验室认可证书及相关附表等);
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
企业信用证明(包括通过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企业所在地省市公共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的机构信用情况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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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程序
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点击【在线办理】;或直接登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www.shemss.cn:10001);
申请单位登陆后,点击“一证通登录/注册”自行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前请确保电脑已插入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注:“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协卡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
申请单位注册成功后,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www.shemss.cn:10001),在备案管理栏目下点击机构自主备案按步骤填写备案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备案文件;
市环保局审查;
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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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无。
7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8
咨询电话
021-24011848,021-2401184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来源: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