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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出资缴纳通知书及责任释明函
发布时间:2025-09-13 15:33浏览次数:

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出资缴纳通知书

曹广林、曹华斌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根据南京都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115日裁定受理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周世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曹广林,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持股比例40%;曹华斌,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方应该缴纳各自认缴未缴纳的出资,其中曹广林需缴纳出资200万元,曹华斌需缴纳出资300万元,上述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联系人:李律师,18795860518

特此通知。

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227

附管理人收款账户:

账户名: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32000668201300390726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




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责任释明函

 

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广林股东曹华斌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根据南京都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115裁定受理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周世雄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贵方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公司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向管理人办理印章、文件资料和财物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及业务的询问。

 

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20243151430分在栖霞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地址:栖霞区尧佳路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上述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本函之日7日内主动向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附后)说明公司情况,移交公司财产、账册、文件,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拒不全面履行上述文书资料的要求义务及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不能全面、顺利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释明!

 

 

南京海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227

 

 

 

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18795860518;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1幢3层德和衡律师所,邮编: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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