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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09-09 19:10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文号为“环发[2015]164号”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一厂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稳定达标,改造机组容量约1.1亿千瓦。并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
    《方案》对于发电量也给予奖励。综合考虑煤电机组排放和能效水平,适当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奖励200小时左右,具体数量由各地确定。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还要求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督促各地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低于每当量1.2元)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实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此外,《方案》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已有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区、市)适度倾斜。并给与其信贷融资支持,开发银行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落实已有政策,继续给予优惠信贷;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行排污权交易,对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地方政府可予以收购;企业也可用于新建项目建设或自行上市交易。
 
    《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2015年12月12日晚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巴黎协定》。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安排。并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 ℃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而努力。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 985号)明确了财政支持监测体制改革的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的上收工作,国家直管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健全;省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建立,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迈向深入,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普遍实行,环境监测效率大幅度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相适应。
同时,要求各地应当加快理顺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主动接受辖区内群众监督。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上收辖区内市、县两级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满足省级考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时间表,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各省级环境监测数据要与国家联网共享。
    另外,也指出要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说清污染排放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数据,重点企业还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政府要从代替企业排污监测中退出来,切实履行好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的职责,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惩处。中央对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环境监察。
 
    《锡行业规范条件》 矿山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
     工信部2015年12月22日发布《锡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规定,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应在6年以上,地下开采以及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应在10年以上。
    在环保方面,锡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锡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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